时间: 2024-08-17 22:32:49 | 作者: 新闻中心
2021年1月25日,消费者王某在古浪县某电动车专卖店购买助力车一辆,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转向机断裂、平衡轴断裂的质量上的问题。购买时商家承诺6个月内出现质量上的问题免费更换新车,但王某要求商家更换时遭拒。经古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解,商家同意为广大购买的人免费更换新车,花了钱的人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品在国家规定、合同约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保修期内发生质量上的问题,消费者提出重作、退款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给予重作、退款。
2021年3月4日,消费者侯先生反映,购买的房屋在交房时被要求缴纳天然气初装费2880元,根据,2018年7月15日之前收取天然气初装费,之后不能收取,消费者要求对此情况予以解释。经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解,物业公司退回天然气初装费,侯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2019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2018年7月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印发了《武威市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方案》,明确规定:自2018年7月15日起武威市“新建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2021年1月3日,消费者李先生称其到天祝县某药店购买“京都念慈菴”药品,但药店工作人员提供的是与“京都念慈菴”外包装极其相似的保健食品。消费者认为该药店存在误导购买行为,要求退款,商家不予。经天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解,该药店向消费者道歉,并退还购买保健食品费用15元,花了钱的人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药店出售药品时应当向消费者进行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药品的方法,不得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2021年4月13日,消费者王某在某家具家电城购买净水器一台,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净水器漏水的质量上的问题,王某多次要求商家予以更换或者维修,商家一直拖延。经古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解,商家同意免费更换净水器,花了钱的人处理结果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依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2021年5月17日,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某公司投诉,称在民勤县发现销售假冒该公司系列新产品,经对样品进行采样检验后证实该产品属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注册商标专用权,请对侵权假冒产品做查处。经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属实,已立案调查处理。该公司对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工作作风表示赞扬和感谢,特赠送锦旗1面,感谢信1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1年6月17号,消费者李某接到自称某鞋店负责人张某的电线日丢失了一双鞋,经调取商场当天的监控视频后发现,一位头戴夏凉帽,身穿黄色打底衫,铁锈红风衣的女士拿了鞋,怀疑是李某,要求李某将鞋款红包发给他,同时张某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李某拿鞋的事情。李某称她于6月6日去过该鞋店,有购物凭证,6月12日没去过该鞋店,当事人还在微信公众平台发送有关信息,严重侵犯其人格权,要求张某利用微信公众平台、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及打印费8元。经天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调解,李某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执法人员对张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张某利用微信公众号公开致歉,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1000元及打印费用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的人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导致非常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1年6月30日,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2021年5月15日,与唐师傅一起在某装潢材料店订购某品牌高光柜扇,在安装时发现该产品和订购的不符,现要求商家退赔费用4847元商家不予。经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解,被投诉人退还投诉人4202元,投诉人表示非常满意,向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赠送锦旗1面,以表谢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021年3月1日,天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某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数据显示,天祝县某五金经销部销售的电线、通用橡套软电缆不符合GB/T3956-2008标准和JB/T8735.2-2016规定要求,判定商品不合格,货值金额2000元,违法来得到的125元,无购进票据。当事人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天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电线、通用橡套软电缆违法来得到的125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9日,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凉州区某水产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常温区货架上陈列的食品外包装封口处有电子打印日期痕迹,上面覆盖有蓝色墨水喷码日期,现场还发现3种食品共11袋(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没办法提供部分食品的购进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合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3.罚款65000元。
【案例十】凉州区某精品店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生产日期及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案
2021年4月25日,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凉州区某精品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精品店营业场所的化妆品展销货架上陈列的化妆品共4个品规50盒,外包装均未清晰标注化妆品生产日期,且外包装塑料薄膜已破损;2个品规40盒化妆品,均已超过有效期。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合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共2个品规40盒;2.罚款23600元。
特别提示:消费的人在购物时要索要并保留好相关收据、发票等凭证,扫码付款时注意保留截图,若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与商家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也能够最终靠全国12315平台、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等在线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