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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检产品“替身”通关国家级检测 电科院陷“罗生门”

时间: 2024-08-17 21:35:17 |   作者: 金属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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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举报材料视频3截图。图中人表示“他们一年大概有4亿元检测费,90%都是我们给他们拉过去的”

  俗话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更何况,当碰上个甘愿“同归于尽”的“揭黑者”时,恐怕就再没什么秘密可隐瞒了。

  今年4月初,《证券日报》就接到一份极不寻常的举报材料,举报方不但掌握了本应十分机密的合同文本,甚至还与举报材料里的涉案方之一“同名同姓”。

  暂且抛开上述令人匪夷所思的逻辑不谈,如果这份举报材料中列举的若干证据确凿无误,则意味着A股上市公司——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院”)旗下国家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相关合作伙伴,有几率存在违规骗取并售卖《检验(试验)报告》的行为。

  据了解,在电力行业,若拿到诸如《检验(试验)报告》等由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便意味着该产品能参与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甚至是参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五大电网集团招标,即拥有了进入市场的资格。而一旦《检验(试验)报告》被违规获取,导致不合格产品进入电力市场,所造成的影响或许就不只是财产损失,而是关乎民生了。

  为探究该举报材料所指电科院售卖检验报告真相,《证券日报》记者展开了为期3个月的深入调查。

  根据举报材料,呼和浩特市胜华腾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华腾科”)分别于2014年1月16日、5月19日,与苏州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倍通”)、苏州中保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中保”)签署了内容大致相同,但针对不一样产品的两份“产品检验测试委托代理合同”。其中一份名为《产品检验测试技术服务合同》,另一份名为《技术咨询及项目委托代理合同书》。

  举报材料中包含的这两份“产品检验测试委托代理合同”显示,胜华腾科曾与苏州倍通协议约定,“由苏州倍通代理胜华腾科送样实施产品(交流金属铠装移开式开关设备 KYN28-12/1250-31.5)检测工作,编制并提交申请资料和技术资料。负责同实验室做沟通,保证试验一次性通过,如果不通过,产生的费用由苏州倍通支付。协助领取产品检验测试报告,保证胜华腾科交付产品检验测试费后2014年3月7日前完成产品检验测试工作,领取合格实验报告”。

  而除了合同字里行间透露出对产品检验测试“按期完成”并“一次性通过”的“胸有成竹”外,苏州倍通还明确将为胜华腾科提供“样机服务”,作价2.5万元,约定在合同签订后,由胜华腾科向苏州倍通先行支付1万元“样机前期产品准备费”,随后在样机检测合格,实验报告经胜华腾科确认后,支付1.5万元余款。

  简言之,胜华腾科欲送检并获得合格产品检验测试报告的“交流金属铠装移开式开关设备”,竟是由苏州倍通提供的。

  几乎如出一辙,在另一份由胜华腾科与苏州中保签署的“产品检验测试委托代理合同”中,双方约定,在胜华腾科产品(干式电力变压器 SCB10-1000/10)取得由国家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后,其需向苏州中保支付“合同技术咨询费、样品费和项目代理费等总计1.5万元”的50%余款。

  正是通过苏州倍通、苏州中保的“运作”,胜华腾科实际并不具有的产品——“交流金属铠装移开式开关设备”及“干式电力变压器”的“替身”,分别获得国家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合格的《检验(试验)报告》。

  《证券日报》记者通过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官网,查询到举报材料中包含的上述两份同样由国家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分别认定胜华腾科交流金属铠装移开式开关设备及干式电力变压器“检验结果合格”的《检验(试验)报告》,报告编号依次为14Q0079-S、14N0141-S。而在这两份《检验(试验)报告》的封面上,还赫然写着“本实验室对出具的检验(试验)结果负责”。

  另据举报,上述苏州中保法人代表,以及另一家同样从事“产品检验测试代理”业务的苏中吉力公司法人代表,均因该案被内蒙古警方拘留,现取保候审;苏州倍通法人代表也曾多次被内蒙古警方传唤询问。

  为了证实举报情况,《证券日报》记者4月中旬亲赴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调查。

  几经周折,记者与内蒙古警方某分局经侦部门负责人取得了联系。该负责人向《证券日报》记者证实,“上述案情真实存在,且目前仍处于侦办过程中”。

  令人疑惑的是,如上所述,分别与苏州倍通、苏州中保签订“产品检测委托代理合同”的涉案方之一——胜华腾科,正是向内蒙古警方报案的报案方,也是向《证券日报》举报的举报方。

  公开资料显示,呼和浩特市胜华腾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注册投资的金额为100万元,设立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该企业主要提供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电力设备(需行政审批的除外)、机械设备(需行政审批的除外)、通讯设备的销售(需行政审批的除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需行政审批的除外)等产品和服务。

  对于“既是涉案人也是举报人”,胜华腾科方面给予《证券日报》记者的说法是,作为一家2013年底才成立的新公司,本欲生产电力设备并参与呼和浩特市乃至内蒙古自治区的电力工程招标,但在通过苏州倍通、苏州中保最终获得对招标至关重要的《检验(试验)报告》后,意识到其属非法行为,且可能引发更大事故,故艰难决定,放弃一切经营活动,转而着手通过公安机关、媒体,向社会揭露“产品检验测试委托代理”中的黑幕。

  事实上,内蒙古警方也知悉这一情况。上述经侦部门负责人就此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无论举报与否,该案件一经查实,胜华腾科也会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出具上述《检验(试验)报告》的国家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系A股上市公司——电科院拥有的两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认监委授权的国家产品质检中心之一,另一个为国家智能电网中高压成套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其同时还是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授权的机械工业高低压电器及机床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机械工业汽车电子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机械工业第二十六计量检测中心站,是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的国家工业电器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试验室。

  电科院主要是做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包括电力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绝艳子、避雷器、电容器、架空线、电力金具)、高压电器、高压成套开关设备、低压电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机床电器、船用电器、核电电器、汽车电子电气、风力发电设备、太阳能光伏系统、节能产品、RoHS、EMC、抗震等各类领域的检测、仪器设施计量校准、检测装备研制和标准情报研究服务工作。

  为了佐证电科院对苏州倍通、苏州中保等公司“胡作非为”知情,甚至实施了内外配合,举报方胜华腾科还向《证券日报》记者提供了三段视频材料。

  在其中的一段视频中,被举报方称为苏州倍通总经理的马某说:“苏电院(电科院)给代理公司返点,假设做了1000万元单,返点50万元到100万元,而一年我给苏电院带来的利润就多达几千万元。它(电科院)一年4亿元的检测费用,90%都是我们拉过去的。”

  带着对上述案情的诸多疑问,《证券日报》记者5月中旬通过公开渠道与电科院董秘办工作人员取得联系。经电话沟通,该工作人员告知董秘外出开会,可将采访提纲发送至公共邮箱,公司会尽快给予答复。

  然而,在当日电话挂断后不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自称是电科院法务部的工作人员又致电《证券日报》记者,并告知:“这件案子已经在苏州立案,如果想要了解情况,必须到苏州面谈。”彼时,其对无法告知姓氏之举给予的解释是,“此前曾有人冒充记者就上述案情进行采访,所以,其必须验证记者身份是否属实”。

  遗憾的是,当记者将姓名及记者证编号提供予该工作人员查证后,其仍然强调采访必须到苏州当面进行,否则电科院一概不接受。不仅如此,该工作人员依旧拒绝透露其姓名。

  经多次沟通后,这位自称是电科院法务部的工作人员应允,在采访提纲加盖单位公章以及附有记者身份证明(记者证复印件)的前提下,可以快递方式将采访提纲寄至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该工作人员表示:“这间律师事务所已经受托全权负责该案件,所以,采访将由律师事务所给予回应。”

  在按其要求将上述材料寄出近一周后,记者并未等来电科院的官方回复,但在5月25日时收到了自称电科院法务部部长的短信:“首先,两份报告的委托方是内蒙古赛罕胜华腾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苏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合成大队认定为‘空壳’的假公司,涉嫌报假案,有关涉案人员已经逃逸;第二,苏州倍通公司马某的视频涉嫌‘伪证’,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从未和苏州倍通公司发生过任何一笔业务往来。综上,所谓的举报人是涉嫌新型的经济犯罪行为,当地各级政府已经引起重视。”

  6月9日,《证券日报》记者终于收到仅盖有“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函专用章”的《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函》(以下简称《律师函》)。根据其书面表述,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为电科院的常年法律顾问,“现接受电科院的委托指派仲珗、韩圣律师就《证券日报》发出的采访提纲事宜致函。”此外,该《律师函》称,“《证券日报》发来的书面采访提纲中提到的有关电科院的内容均不属实。电科院不承接苏州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苏州中保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试验业务,也与两家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其次,《证券日报》所述苏州倍通总经理马某视频中所说内容不属实。电科院未与该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

  而关于《证券日报》提到的收到举报材料内容直指“电科院出具检验报告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且影响重大”一事,该《律师函》称,“电科院已严格进行了内部审查,认为该举报内容严重失实,可能给电科院造成难以估量的灾难性损害,故电科院已向当地政府报告情况。据了解,苏州公安机关对该事件已介入调查,初步发现该事件系人为炮制,有重大违法犯罪嫌疑”。

  由于该《律师函》对《证券日报》采访提纲部分内容予以否认,且未提供相关证明,记者在收到《律师函》后,向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提出了进一步采访的要求,并寄出了新的采访提纲。但截止至发稿前,记者几经尝试,前述自称电科院法务部部长人士均未接听电话,而《证券日报》也未收到电科院任何相关方就新的采访提纲给予的任何回应。

  据《证券日报》记者多渠道了解,我国电工设备检验测试等相关领域的确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目前,除电缆和低压电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外,我国包括电科院在内还有几家电工设备检验测试研究所。其中,电科院2013年才获得相关检验测试资质,在此之前,还有包括沈阳变压器研究所(以下简称‘沈变院’)等在内的多家企业从事电工设备检验测试。三年前(2012年),沈变院出现过代理商违规送检的情况,由于违规情况的次数比较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以下简称‘中检集团’)决定,停止沈变院的检验测试资质一年。”接受《证券日报》记者正常采访的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有关的人说,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曾经呼吁,“罪责并不全在沈变院,而应主要归咎于顶层设计”。

  谈及“顶层设计”,上述有关人士介绍:“我国现行的检测检验办法是,检验测试的机构对送检企业的产品做检测,根据相关标准判定其产品合格或不合格。但即便合格,产品还要经过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体系认证,再由另外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颁发《型式试验报告》和《试验合格证》等。”

  “不过,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在一番调查后认为,我国电工设备的检测办法,存在顶层设计上的缺陷。问题之一在于检测机构没有能力考察送检企业的情况,也就是说,检测机构并不能确保送检企业的产品是由自己生产的。检测机构只能凭送检的产品做实验。而尽管机械工业联合会还有一层把关,即会在《型式试验报告》发放后,要求企业上交一份完整的工厂情况,包括工业装备设备能力等。但事实上,这一把关还分为‘重要产品’、‘非重要产品’两类。只有110千伏以上的产品才会被认定为重要产品,而只有重要产品,才会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继续监控,例如,派人到工厂去,检查工厂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生产条件、产品生产的一致性(不能只看样品,还要求规模化生产的产品和样品品质一致),并且还会组织产品鉴定会。”

  更为严峻的问题则来源于市场竞争。“想要获得更多检测市场的份额,检测机构就会自觉不自觉地与企业搞关系,甚至导致行业内出现‘代理商’这一类服务性中介,而这又进一步加剧了行业乱象的发生。”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在他看来,更令人担心的是,“如今已经出现检测企业间互相拆台的情况。比如,这次电科院涉嫌违规一事,就很有可能是同行在背后操纵。长此以往,这种相互拆台的恶性竞争,会毁了这个行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有关人士同时向记者坦言,“目前案件尚处调查中,电科院是否违规,或者触犯法律,还要由公安机关最终定夺。不过,从监管层面看,如果电科院方面不知道送检企业没有产品、没有厂房,则电科院方面没有责任;而倘若电科院方面知悉送检企业没有产品、厂房,却对‘替身’产品进行仔细的检测并向送检方提供检测合格的《检验(试验)报告》,那么,监管机构也绝不会姑息养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