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7-05 05:25:37 | 作者: Kaiyu体育官网app注册入口
你公司在鹤山市沙坪镇镇南筍山工业区已建成纺织品制作项目,从事织带的出产加工,未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上蜡工序和清洗车间地上发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外排;我局执法人员别离在你公司车间西北面墙角水井、公司总排水口各取水样壹份(共两份)检测,检测成果(鹤环境监督测定水字〔
以上现实有2017年12月29日的现场查看笔录、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鹤环境监督测定水字〔2017〕第350号)、2017年12月29日的查询询问笔录及现场拍照相片数张等根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1月24日奉告你公司违法现实、处分根据和拟作出的处分决议,并奉告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说、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请求,也未提出陈说申辩。
以上现实,有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鹤环罚告〔2018〕18号)和《鹤山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法令》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出产经营者未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马中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议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行政处分。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收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交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交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复印存案。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则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请求行政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申述。逾期不请求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